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为了保障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有效性,验证和提升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水平,根据《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国家认监委决定2015年在社会重点关注的检验检测领域组织开展能力验证工作,以提升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的有效性和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水平。
受国家认监委委托,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化学研究所(以下简称“中测院化学所”)负责承担其中A 类项目“空气中一氧化碳(CO)、二氧化碳(CO2)含量的测定(CNCA-15-A12)”能力验证计划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
根据“国认实[2015]24 号”通知要求,现将能力验证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现行有效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中包含空气、烟气、废气等气体中一氧化碳(CO)、二氧化碳(CO2)检测项目的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实验室)、各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所)、各相关部委或行业产品质检中心、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必须参加本计划;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向我单位提交书面说明。
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可根据需要积极自愿报名参加该项能力验证计划。
二、检测项目
本次能力验证计划共包括空气中一氧化碳(CO)、二氧化碳(CO2)两个参数的检测,各检验检测机构可根据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及实际情况需求选择参加全部或部分参数,要求参加者采用本机构日常出具检测报告的气体中一氧化碳(CO)、二氧化碳(CO2 )标准检验方法,也可使用其它经过确认的检测方法或实验室自建方法。
对应的检测方法:
1 GB/T 8984-2008气体中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2 GB/T 9801-1988 空气质量一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
3 GB/T 18204.2-2014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2部分:化学污染物
4 GB/T 23356-2009卷烟烟气气相中一氧化碳的测定非散射红外法
5 GBZ/T 160.28-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无机含碳化合物
6 HJ/T 44-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7 污染源废气一氧化碳定电位电解法《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3年)
8 GB/T 10628-2008气体分析标准混合气体组成的测定比较法
三、样品类型
本次能力验证提供的样品为空气中一氧化碳、空气中二氧化碳气体标准物质。样品装于2 L铝合金瓶中,压力为约2 MPa。
四、费用
(一)国家认监委“国认实[2015]24 号”通知中要求必须参加该项能力验证计划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免除参加该项能力验证计划的初测费用(如需参加补测,需缴纳补测费用)。
(二)该项能力验证计划最高成本费合计1800元。参加一项参数交费1000元、两项参数交费1800元。
请交费机构务必于2015 年8月15日之前将能力验证成本费汇至以下账号,汇款须注明“能力验证费”,请将汇款银行回单复印,并在该复印件上注明汇款单位名称、发票抬头、汇款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后于汇款当日传真至中测院化学所(特别是个人汇款、政府财政拨款、汇款单位名称与发票抬头不一致的机构)。发票将与样品或中期结果通知单一同寄往贵单位(注:发票只能开机打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收款单位: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化学研究所
开户银行:工行玉双路分理处
账号:4402263009100001417
五、其他事宜
(一)为保证此项能力验证按计划顺利进行,请各检验检测机构于2015年7月31日前,将盖有单位公章的“国家认监委(CNCA)2015年能力验证计划报名表”(见附件2)邮寄中测院化学所(收件人张苏敏)并将报名表扫描邮件发送至邮箱(9026427@qq.com),请确认“报名表”上留有联系人及其手机、邮箱等详细信息,如因无法及时联络到联系人而造成的影响,组织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本次能力验证计划预计八月初发放能力验证样品,并要求参加机构收到能力验证样品后的3个自然日(含双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内反馈结果,请各参加机构做好相关实验准备。
(三)本次能力验证计划对初测结果不满意或可疑的参加机构,将给予一次补测机会。
(四)各检验检测机构在参加能力验证计划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单位联系(我单位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8:00)。
联系方式:
地址:成都成华区玉双路10号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化学研究所
邮编:610021
联系人:
潘 义 电话 028-84403610
杨嘉伟 电话 15882020434 电话/传真028-84403610)
张苏敏 电话 13541255903 电话028-84403141 传真028-84404892
邮箱:9026427@qq.com